为加强望谟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事局关于贯彻〈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06〕4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望谟县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招聘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简章、网络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备案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及职位
(一)招聘计划:望谟县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0人。其中:县直部门33人,乡镇(街道)33人,教育系统48人,卫生健康系统26人。
(二)招聘职位:各招聘职位详见《望谟县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聘职位一览表》附件1),招聘专业设置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设置参考目录》(附件3)为准,严格按《招聘职位一览表》上所需专业执行,所需专业均含小方向。报考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完全一致,如专业名称后面带括号或其他说明的也必须如实填报。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2023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具体职位学历要求详见《招聘职位一览表》。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2.截至2023年5月10日,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到望谟县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并取得基层服务项目相关证书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含望谟县招募的脱贫攻坚大学生青年志愿者)。
3.截至2023年5月10日,在望谟县任职满3年以上的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4.望谟县户籍的退役士兵、望谟县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望谟县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5.2014年、2015年望谟县委托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委培生(不受户籍限制)。
6.望谟县现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登记建档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2.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拟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4.报考年龄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5年5月10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10日及以后出生)。
(2)报考限“在望谟县任职满3年以上的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位的考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2年5月10日及以后出生)。
5.限望谟县户籍(或望谟生源)指截至2023年5月10日前具有望谟县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号为522326开头的。
6.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职位一览表》)。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2.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截至到2023年5月10日前望谟县在职、在编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我县工勤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6.截至到2023年5月10日仍在岗(含2023年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7.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8.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9.任职(工作)或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人员、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10.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
11.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职位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4.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5.人事档案不符合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要求的人员;
1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