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沙县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规定,现将金沙县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查分情况、笔试成绩排名及资格复审相关事宜予以公告。
一、查分情况
1人申请查分,经核查,申请查分人员的笔试成绩与公布成绩相符。
二、笔试成绩排名情况
笔试成绩排名按岗位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笔试成绩排名情况见《金沙县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排名情况表》。
三、现场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2023年7月4日至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递补复审时间:2023年7月6日至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资格复审地点:金沙县中医医院新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河滨农贸超市五楼。从河滨农贸超市右侧进入)。
(二)资格复审对象
按照《招聘简章》“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缴费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岗位直接进入资格复审”规定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进入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已在《金沙县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排名情况表》中标注。
(三)资格复审要求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简章》、报考人员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和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岗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聘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或复审递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递补复审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后果由本人承担。
资格审查贯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1.《报名表》2份,并在每份《报名表》空白处贴4张本人近期同底正面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2.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023年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国外、香港、澳门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含专业认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含专业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报考岗位要求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须提供规培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023年规培结业的,可提供规培证明)。
4.报考岗位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需提供岗位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报考限金沙县户籍或金沙县生源岗位的人员须提供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和本人信息页〉1份并出示原件审核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材料);
6.金沙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报考的,须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招聘简章》中的附件3),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并加盖印章。在职在编人员不提供证明以无业人员身份报考的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查实后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7.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亲笔签署《诚信报考承诺书》(《招聘简章》中的附件4)。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要严格遵守《招聘简章》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资格复审现场秩序,如有恶意扰乱秩序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请考生注意查看相关公告并保持通讯畅通。如因考生未阅读相关考试信息或错填联系电话、关机停机、更换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如对公告内容有什么意见,请于2023年7月3日前向金沙县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书面反映问题应签署本人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7-7223871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0857-7252760 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0857-7229441 金沙县纪委监委
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