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为了帮助青年人才锻炼社会工作经验,积累工作能力,促进实现就业方向的重要举措。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好2023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16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5月起,全州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行线上认证、申报和经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见习范围和关系界定
见习范围: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2022届、2023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关系界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对象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是就业见习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二、就业见习单位认定
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全州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各类单位(劳务派遣类除外)。
(二)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符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知识结构和技能特点的就业见习岗位。
(三)建立带教制度,有负责见习人员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辅导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人社部门着力引导见习岗位尽可能覆盖不同行业,重点挖掘本地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大数据等领域见习岗位信息,鼓励引导更多大学毕业生到乡村振兴重点乡镇、村见习。同时提高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比重,更好发挥青年所学所长,开发高质量见习岗位,推动全州有意愿参加见习的青年都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促进更高质量就业。
三、政策保障
(一)生活补助费。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以“先垫后补”原则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剩余部分由见习单位自行承担。见习单位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
(二)商业保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必须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
(三)留用奖励。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