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普洱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和《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普洱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
普洱市2023年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67名,其中:1.定向招聘服务基层“三个项目”人员、符合招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共享岗位9名;2.定向招聘驻普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6名;3.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3名;4.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干部1名;5.定向招聘残疾人1名。具体招聘岗位详见《普洱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岗位信息表》在3月28日9:00报名前可能作细微调整,以2023年3月28日9:00的岗位信息为准。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符合招聘要求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的人员;
2.报考人员的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8日(报名时间),招聘岗位年龄条件以《岗位信息表》为准。30岁及以下指1992年3月28日(含3月28日)以后出生人员;35岁及以下指1987年3月28日(含3月28日)以后出生人员;40岁及以下指1982年3月28日(含3月28日)以后出生人员;45岁及以下指1977年3月28日(含3月28日)以后出生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所报考事业单位;
3.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应届毕业生
1.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二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2021、2022年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和国民教育2023年毕业生。
(四)户籍要求
1.非普洱市户籍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前迁入普洱市各县(区)的,视为普洱市各县(区)户籍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普洱市户籍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前迁入各县(区)的,视为各县(区)户籍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
2.非普洱市户籍到普洱市就学人员,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不视为普洱市户籍,不得报考有普洱市户籍限制的岗位。
3.原为普洱市户籍,因就学将户籍迁出到所就学学校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的,视同普洱市户籍,可报考生源地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原为普洱市户籍,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出的,不再视为普洱市户籍,不得报考有普洱市户籍限制的岗位。
4.现仍在普洱市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和“特设岗位教师”三类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户籍可视为所服务县(区)户籍,可报考普洱市户籍地岗位或所在服务县(区)符合条件的岗位和其他不受县(区)户籍限制的岗位。在报名时,报名表中“户籍或生源地”一栏可根据报名岗位情况选择填写普洱市户籍地或所服务县(区)的名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应聘。
2. 2023年3月28日以前被普洱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不含因提升学历层次就学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
3. 2023年3月28日前被普洱市各级事业单位通过紧缺人才招聘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4.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在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浪费考录资源尚在禁考期限的人员,历年普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因严重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限的人员。
5.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3年毕业生(含取得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读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6. 现役军人。
7. 聘用后即与招聘单位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回避情形的人员。
8.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