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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黔东南州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复审公告

2023-03-29  |  来源: 中共黔东南州委组织部

贵州省2023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已公布。根据《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统称《招录公告》)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州2023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场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现场资格复审工作在州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各县(市)党委组织部及有关招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复审时间:2023年3月29日至4月1日8:30-17:30)

递补复审时间:2023年4月2日至4月3日8:30-17:30)

审核地点:详见黔东南州2023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现场资格复审地点、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1);黔东南州2023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现场资格复审地点、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2)。

三、现场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对象为达到笔试环节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依据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者笔试环节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报考人员需登录“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pta.guizhou.gov.cn)或通过“云上贵州多彩宝”APP自行查询个人排名情况,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的人员可主动联系招录机关咨询资格复审事宜。

四、现场资格复审需提交的资料

资格复审对象须提供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以下人员还须提供:

1.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须提供《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学校证明需包含学历、专业、是否准予毕业、是否属定向生或委培生等信息,考生需签署在2023年9月30日前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的承诺书(附件3)。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录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留学归国人员证明。持“双学位”、“辅修专业证书”的报考人员使用“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毕业(学位)报考的,需提供学信网或学位网登记的辅修专业学籍、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资料。

2.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4)。同意报考证明需明确同意该考生报考并在该考生被录用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人事手续。

报名时有工作单位,资格复审时已离职的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报名时没有工作单位,资格复审时有工作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报考本县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还须提供所属乡(镇、街道)党委出具的工作满3周年和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的证明,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4.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须提供“服务基层项目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身份证明。

5.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和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退役军人须提供退出现役证(退伍证或转业证)。

6.报考本县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须提供乡(镇、街道)党委出具的推荐意见和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满3周年及同意报考证明。

7.报考驻村所在县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省、市(州)、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须提供驻村所在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驻村工作表现情况和连续满2周年证明,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8.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职位可不提供户口簿,其他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户籍已迁往外省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本省生源考生可不提供生源地证明。非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且户籍不在贵州的本省生源考生,须提供记载有本人户籍迁移信息的本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记载有本人户籍迁移信息的本省户口簿的考生,则须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生源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贵州省生源地证明材料。

其中限“本县户籍(生源)”职位按照招录单位要求另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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