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试组织
面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其中对于面试工作的组织、考官的组成和管理有明确要求,由各地区、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针对国家公务员的面试组织工作,在第二章“面试管理机构”中第四至七条要求如下:
第四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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