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施秉县检察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检察辅助人员共计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要求及待遇
(一)检察辅助人员(辅警)岗位1名。一是协助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二是负责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三是负责车辆驾驶、维护、警用器械管理等工作。
(二)检察辅助人员(新闻信息)岗位1名。协助从事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功底和新闻宣传能力,能独立采编新闻、拍摄、剪辑视频、有新媒体运营经验者优先。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平等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对象及加分条件
(一)聘用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和检察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安排,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
5.具备拟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并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曾因不能胜任工作、工作失职等原因被单位予以辞退的;
3.曾因在公务员招录、应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为取得报名资格伪造有关证件、隐瞒有关事实、编造有关信息的;
5.应聘人员被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情形。
(三)加分条件
1.苗语或侗语测试合格加3分;两种语言均精通的,只按一种语言加分。
2.退伍军人加5分;
3.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5分
加分在报名时一并进行,考生须在报名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语言测试。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1月24日上午8:30—29日下午17:30。
报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二份,并作出承诺。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由考生自行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录取资格。
报名时,由现场工作人员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件、佐证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收取复印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登记;符合加分条件的,予以现场确认。
2.报名地点: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四楼政治部办公室。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3)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技术专业证明;
(4)在岗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6)其他加分印证材料及复印件。
(二)考试方式
报考01岗位人员,考试由体能测试、面试组成;报考02岗位的人员,考试由笔试、面试组成。
(一)体能测试:主要测试报名者纵跳摸高、4乘10米往返跑、1000米。测试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环节。体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笔试。笔试为实操,主要测试剪辑视频、写作能力等。满分100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50%折算后计入总成绩。实操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由施秉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参加面试人数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人数1:3进入面试,面试满分100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面试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
体能测试(实操)和面试地点、时间见通知。考试成绩及聘用等相关信息在施秉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微信公众号:“施秉检察”
五、体检
按照聘用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报考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不能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六、考察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进入考察环节。由政治部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才表现,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七、公示
根据体能测试(实操)、面试、考察等情况,提出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中有相关举报,由政治部核查。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对象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公示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在已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及名次按程序依次递补。
八、录用及管理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确定为聘用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1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无条件解除劳务关系。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后参照在岗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
九、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按本院同类聘用人员相应标准发放或缴纳。
十、其他事宜
(一)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未尽事宜由施秉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8685517337(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TpKDgQjEmBEEq7ozPm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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