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东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20〕4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根据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空岗情况及用人单位需求,现就2023年公开招聘全日制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招聘人数
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5名(具体招聘单位及招聘岗位详见附件)。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7.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志于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作,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
3.身体健康,或身有残疾但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4.年龄在男59周岁以下,女49周岁以下;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受刑事处罚并在服刑期间的;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4.未与单位(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到期不按时还贷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含股东)、交通运输《营运证》的人员;
6.已经享受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且补贴期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