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结合清镇市民商事调解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现清镇市公证处受委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人数
选聘6名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岗位职责
(一)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清镇市公证处按程序选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二)纠纷当事人的咨询、引导等相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平台信息录入、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扫描、管理等工作;
(四)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选聘条件
(一)兼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
3.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爱调解事业,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4.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有充足的时间从事调解工作。
(二)具有以下条件的,优先聘用: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官、专家学者、公证员、仲裁员等;
3.党政机关、街道村(居)委会、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商会或商会调解组织、诚实守信的知名企业等组织推荐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2.在职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人员)和在职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大学生村官人员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等;
3.受过刑事处罚或近三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4.有过赌博或吸毒史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限制高消费的;
8.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四、补贴待遇
根据《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关于清镇市民商事案件调解中心以案定补调解经费使用办法(试行)》文件标准,对调解成功案件给予案件补贴,按月计发。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1.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非工作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3.报名地点:清镇市人民法院133办公室。
4.报名联系及咨询电话:18286090052 唐婷。
5.报名需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人民调解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3)学历证书、退休证(退休人员需提供)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底色不限);
(5)如有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资料可一并提交。
(6)体检报告。需提供近三个月三级综合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证明无传染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调解工作的疾病,体检费用由报名人员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选聘。
报名人员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漏报等。
(二)资格审查
清镇市公证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考察,确定入选人员,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凡有关材料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清镇市公证处有权取消报名者的选聘资格。
(三) 任命与培训
经审查、面试、考察通过,由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清镇市公证处负责培训。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清镇市公证处与兼职人民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
(四)任期
调解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任。
任职期间,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如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清镇市公证处有权解除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