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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普安县公开招聘20人幼儿教师简章(11月1-3日报名)

2021-10-25  |  来源: 普安县人民政府网

【导读】2021年普安县公开招聘20人幼儿教师简章(11月1-3日报名)。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贵州金标尺教育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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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有效补充幼儿教师,提升幼儿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事局关于贯彻<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0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幼儿教师紧缺的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公开招聘20名幼儿教师。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程序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选岗、考察、公示、聘用及备案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职位
普安县2021年计划公开招聘幼儿教师20名,具体职位详见《普安县2021年公开招聘幼儿教师职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2.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含2019、2020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普安县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5.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3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 10月31日以后出生);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体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8.招聘普安县户籍人员的职位,限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仍具有普安县户籍的人员报考;
9.定向招聘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含2019、2020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2019、2020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临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且仍未解聘的人员视为已落实工作单位;
10.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暂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2021年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已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且数据状态为确认通过的截图,2021年12月31日前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11.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职位一览表》,报考所需专业参照《贵州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试行)》规定,严格按《职位一览表》上所需具体专业执行,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与所需专业须完全一致。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普安县在职、在编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工勤人员;
2.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服务期未满、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毕业生;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1 届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被辞退的人员;

7. 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期限内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受到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人员;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
9.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0.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12.正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13.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14.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15.人事档案不符合组织人社部门相关要求的人员;
1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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