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 人隐私。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 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