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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公告

202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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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为确保招录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2021年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按照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以加强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力量,为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

  序进行。

  二、考点设置

  根据招录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原则,考点设在贵阳市。

  三、招录计划及职位

  本次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计划招录公务员193人。招录职位详见《2021年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四、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21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21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4.贵州省选派的担任或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3年11月2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5年11月23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11月23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能力素质,以及拟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

  7.报考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截止2021年11月22日,“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累计服务满2周年;②截止2021年11月22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应完成项目服务期;③“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应为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且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8.“担任或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应为截止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连续满2周年的人员,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累计。在报考定向职位时,限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职位。

  截止2021年11月22日,在贵州省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县、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乡村振兴引领示范县(附件2)的乡(镇、街道)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工作满3周年的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职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且仍在限制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8.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或2017年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9.截止2021年11月22日,仍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或服现役人员。

  10.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明确不得报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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